拍卖公告
受委托,定于2020年6月15日11时在阳春市春城街道城北垌心岗阳春市供电安装工程公司按现状公开拍卖:
阳春市春城街道城北垌心岗商业用地及地上建筑物。
起拍价:3003700元,保证金:30万元。
有意竞买者须于6月11日16时前将竞买保证金汇入指定帐户(户名:广东弘德益利拍卖有限公司,账号:2004024009124516485,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潮州市分行营业部)以到账为准,并于6月11日17时前办理竞买登记手续。
展示时间:6月9、10日(请电话预约)。
电话:13926370555、13824967555。
标的概况:
土地使用权面积为408㎡,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用途:商业,使用权类型:出让,终止日期:2043年1月17日;座南向北,北临同心路,东、南面临巷道,西面临他人宅地。用地面积因政府规划等因素,部分土地已作为道路使用,用地面积为252.96平方米(其中,基建面积为134.33平方米),详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房产基建面积为134.33平方米,建筑面积为495.8平方米。房产未办理《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该房地产因缺少竣工资料、质量验收及其他原始文件等各种因素,该房地产存在无法办理《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及过户的可能。
拍卖标的成交后,按该土地及其房屋的现有状况交付。因无法办理《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及过户手续等一切法律责任及一切不利法律后果,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办理产权转移过户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所有的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均由买受人全部承担。
拍 卖 规 则
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拍卖原则,制订本拍卖规则。竞买人应清楚了解本规则条款、标的清单及竞买须知,对自己的竞买行为承担法律及经济责任。
第一条、参加竞买者(个人凭有效身份证明;企事业单位凭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证明书和法人代表授权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于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限内交付相应的竞买保证金办理竞买登记后方能参加竞买。拍卖成交,该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未竞得者,拍卖会后无息退还所交保证金。
第二条、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合法代理人参加竞买;
竞买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竞买的,应在拍卖人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或出具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方可委托他人代为竞买,否则拍卖人不予办理竞买登记手续。竞买人须于拍卖会前办理竞买手续,凭竞买保证金凭证和竞买人身份证原件领取拍卖号牌及拍卖资料并签署有关竞买文件。拍卖号牌是竞买人在拍卖会上参与竞价的唯一手段,请妥善保管,任何人出示号牌参与竞价视同领取该号牌的竞买人出价,不得撤销,由此产生的责任全部由领取该号牌的竞买人承担。
第三条、参加拍卖会的竞买人或其他人员须遵守拍卖会场纪律,不得大声喧哗、起哄;不得以任何方式或手段干扰或阻止他人竞价;竞买人之间不得互相约定压低拍卖应价;不得互相约定买受人。若拍卖人发现竞买人有恶意串通行为或其他恶意行为的,有权取消其竞买人资格或依法采取其他相应措施。
第四条、根据“自由竞价,价高者得”的原则,拍卖师可根据拍卖标的的实际情况,灵活采取以下拍卖方式进行拍卖。本次拍卖会采用增价拍卖方式进行拍卖。
(一)增价拍卖:价格由低往高向上递增,拍卖师宣布起拍价及增价幅度后由竞买人举牌竞价,亦可举牌同时口头报价(须等于或高于原加价幅度),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自动失效,以最高应价(达到或超过保留价)经拍卖师三声报价并以落槌或其他买定方式确认后即为成交。如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应价,而无更高出价时,可由拍卖师根据现场具体情况认定其中一人为买受人。应价经拍卖师确认成交,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减价拍卖:拍卖师宣布起拍价后,价格由高往低向下递减,直到出现第一个竞买人应价(且达到或超过保留价)即由拍卖师确认落槌成交。如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应价且难分先后的,则由拍卖师当场确定以增价或者抽签的方式确定买受人,竞价范围仅限定为已作价格表示的应价者(其他竞买人无权参与)。
( )投标式拍卖(即密封式拍卖):竞买人须在拍卖人的监督下填写号牌和名称并指模确认后方可领取标书,竞买人各自在标书上填写所竞买标的买受价格(涂改标书为无效标书),由拍卖师当场开标宣布最高投标价格,最高价格高于或等于委托方保留价时,该投标人为买受人。
拍卖师有权根据现场状况调整拍卖方式及竞价阶梯。若竞买人最高应价未能达到委托方设定的保留价时,拍卖师将宣布该应价无效并收回该拍卖标的。
第五条、拍卖成交,买受人须签署《成交凭证》及《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受人必须与竞买人一致,成交后不允许变更买受人名称),并在约定的时限内付清成交价款及佣金后,方能办理标的移交等手续。
第六条、如买受人在成交后反悔或不按约定支付成交价款,则其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本公司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理,因买受人违约发生的经济损失及责任由买受人承担(含诉讼费、滞纳金、差旅费、律师费等因买受人违约发生的所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