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48%股权
项目编号 | G315GD1000242 | |||||||||
转让标的名称 | 广东广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48%股权 | |||||||||
挂牌价格(万元) | 0.1 | |||||||||
挂牌期 | 2015-5-19至2015-6-15 | |||||||||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
标的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广东广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地址) | 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874号204房自编211号 | |||||||||
法定代表人 | 盛捷 | |||||||||
成立时间 | 2004-12-28 |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 500 万元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组织机构代码 | 77095733-5 | |||||||||
经营范围 | 对虾、鱼类养殖和经营(由分公司经营);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投资管理和咨询;国内贸易(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国家专营专控的商品持有效批准文件经营);日用化工产品研究、开发;批发兼零售工业盐、盐疗产品;经营二类物理治疗及康复设备(有效期至2016年2月27日) | |||||||||
职工人数 | 7人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老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广东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 | 48% | ||||||||
2 | 广东恒兴集团有限公司 | 25% | ||||||||
3 | 唐德荣 | 10% | ||||||||
4 | 黎建强 | 3% | ||||||||
5 | 欧阳坚 | 3% | ||||||||
6 | 丁志明 | 3% | ||||||||
7 | 叶御寒 | 3% | ||||||||
8 | 葛士魁 | 3% | ||||||||
9 | 王国林 | 2% | ||||||||
主要财务指标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 |||||||||
2014 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8.6452万元 | -96.1205万元 | -96.1205万元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950.7761万元 | 774.3251万元 | 176.4509万元 | ||||||||
审计机构 |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分所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015-3-31 | 0万元 | -5.4037万元 | -5.4037万元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997.2675万元 | 791.9715万元 | 205.296万元 | |||||||
重要信息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一)根据广州市华亿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书》(穗华亿评报字(2014)第010号)显示: 1、标的企业与曾广兴“索丽苑”项目投资合作纠纷案 标的企业因“索丽苑”项目运作投资时,与广州市海珠区华洲街龙潭经济联合社、广州市黄埔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广州市黄埔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万隆公司等三家单位一起与曾广兴签订“投资协议书”,约定:曾广兴出资1500万元赎回被查封的“索丽苑”项目,换取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解封“索丽苑”项目,并于2006年7月30日前,归还全部投资1500万元,同时应支付投资收益600万元。标的企业等四家单位2007年10月9日至2012年5月21日共偿还曾广兴1540万元款项。曾广兴于2013年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起诉签署“投资协议书”的标的企业等四家单位,诉求判决标的企业等四家单位支付逾期还款的违约金等。根据2014年3月14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穗海法民三初字第1777号,判决如下:被告标的企业等四家单位应偿还本金186.149万元及2012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清还日止的利息,截至2013年6月19日止的违约金总额以原告主张的500万元为限,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标的企业等三家单位不服一审判决,于2014年3月24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案件正在调查审理之中,尚未判决。 虽然标的企业在“索丽苑”项目中是与广州市海珠区华洲街龙潭经济联合社、广州市黄埔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广州市黄埔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万隆公司等三家单位一起与曾广兴签订“投资协议书”,但“索丽苑”项目的债权债务承担者始终是标的企业,故2013年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决的标的企业等四家单位需支付给曾广兴的逾期还款违约金500万元,实际上只由标的企业负担,评估中对标的企业做了500万的负债调整。 2、诉广东一新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原告广州市海珠区华洲街龙潭经济联合社、广州市黄埔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标的企业于2010年8月31日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广东一新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延误工期的违约金及赔偿金、移交工程施工资料。2006年11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承接“索丽苑”项目工程后续的土建及内水、内电工程的施工;合同工期为170天,从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计算,每迟延一天支付违约金30,00 |